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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陽老字號!襄陽老字號認定條件、申報遞交材料、流程
襄陽老字號認定條件、申報遞交材料、流程等內容整理如下,需要申報老字號的襄陽各地企業可隨時咨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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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《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 新發展的意見》,充分發揮襄陽老字號在商貿流通、消費促進、 質量管理、技術創新、品牌建設、文化傳承等方面的引領作用, 參照《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》《湖北老字號認定管理辦 法》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襄陽老字號,是指歷史底蘊深厚、文 化特色鮮明、工藝技術獨特、設計制造精良、產品服務優質、 市場前景良好、在本市范圍內受到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(以字 號、商標等為表現形式)。
第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,會同市 文化和旅游局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(以下稱相關部門), 將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品牌認定為襄陽老字號,將其所屬企 業認定為襄陽老字號企業。
第四條 襄陽老字號認定遵循“自愿申報、公開公正、自 主建設、動態管理”的原則。
第五條 襄陽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,認定企業應體現 品牌示范性、企業代表性、行業引領性,堅持與時俱進、守正 創新,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。
第二章 認定條件
第六條 襄陽老字號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(一)品牌創立時間不少于30年;
(二)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;
(三)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、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、 技藝或服務;
(四)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、引領性和示范性, 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。
第七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(一)在襄陽市內依法登記設立;
(二)依法擁有與擬申報的襄陽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,或與 擬申報的襄陽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或使用權,且 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,商標注冊類別和主營業務類型相 一致,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;
(三)主營業務累計經營時間不少于20年,且主要面向居 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;
(四)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,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;
(五)具有現代化的企業治理模式,在設計、研發、工藝、 技術、制造、產品、服務和經營理念、營銷渠道、管理模式等 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;
(六)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;
(七)近3年不存在因損害消費者權益、質量問題或安全事 故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、擾亂市場秩序等被相關部門予以行政
處罰的情況,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違法失信名單中。
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
第八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年認定并公布 新一批次襄陽老字號名單(申報數量過少時可合理調整認定時 間)。襄陽老字號的申報與認定工作具體安排由市商務局發布通 知。
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、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 規定時限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,具 體包括:
(一)企業基本信息、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;
(二)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;
(三)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;
(四)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;
(五)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;
(六)企業在設計研發、工藝技術、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、 營銷渠道、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;
(七)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;
(八)針對上述材料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;
(九)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 料。
第十條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申報材 料的真實性、有效性、完整性進行審核,提出擬推薦名單報市商
務 局 。
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、公 平、公正、擇優的原則,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,提出擬 認定的襄陽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名單。
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在局網站對擬認定的襄陽老字號及 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。任 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,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, 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。市商務局在接到異議后,會同相 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。
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,由市商務 局認定為襄陽老字號并向社會公布,由市商務局依據本辦法授 予襄陽老字號標識使用權、頒發襄陽老字號牌匾。
第十四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權屬市商務局,襄陽老字號企 業可依據《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》(附件),使用襄陽 老字號標識和牌匾。
第四章 動態管理
第十五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應于每年7月15日前向所在 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半年經營情況,并于每年1月31日 前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(上市公司可在半年報、年報公布后的 5個工作日內上報)。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于7月30日和2 月15日前匯總報送市商務局。
第十六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
的,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向所在地縣級商務 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,提交相關材料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 由:
(一)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;
(二)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下,該注冊商 標發生轉讓的。
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接到企業變更申請后,應按照本辦法進 行審核,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。市商務局對審核意見進行 復核,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,并通過市商務局網站公布 復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。
第十七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 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3個月內予以整改,必要時可約談 企業負責人:
(一)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的;
(二)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報送變更信息的;
(三)襄陽老字號標識、牌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;
(四)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,或引起社會不 良影響的;
(五)因違反文物保護相關規定,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 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、轉讓、抵押、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 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;
(六)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。
第十八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,所在地
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建議市商務局暫停其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 匾使用權。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,可作出暫停其襄陽老字 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,并責令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:
(一)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,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 力 的 ;
(二)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、出現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、侵 犯他人知識產權、擾亂市場秩序等情況,造成一定負面社會影 響,影響襄陽老字號形象的;
(三)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。
整改期間,相關企業應撤回其含有襄陽老字號標識的產品、 服務,移除并妥善保存襄陽老字號牌匾,且不得以襄陽老字號 名義開展宣傳。整改完成后,由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 改情況進行審核,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。市商務局認為整 改到位的,可以作出撤銷暫停其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的決定 。
第十九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,所在地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建議市商務局取消其襄陽老字號稱號,并 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。經核查屬實的,市商務局 可商相關部門作出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決定,收回襄陽老字號 標識及牌匾使用權:
(一)企業破產清算、解散、注銷、被吊銷營業執照或3年 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;
(二)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的;
(三)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 事故、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、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 違法行為;
(四)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襄陽老字號稱號的;
(五)被暫停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,到期后仍未有 效整改的;
(六)其他不符合襄陽老字號和襄陽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 的。
第二十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對襄陽老 字號開展一次復核工作。對復核中發現的問題,按照本辦法規 定,視情況采取責令整改、約談、暫停或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 及牌匾使用權、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等措施。
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作出暫停或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 及牌匾使用權、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決定的,在市商務局網站 公布。被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的,相關企業應當自決定作出之 日起停止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,清理、銷毀自身使用的有關襄 陽老字號標識,上交襄陽老字號牌匾,不得以襄陽老字號名字 開展宣傳,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襄陽老字號。
第五章 其 他
第二十二條 已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、湖北老字號的,市商 務局不再組織認定“襄陽老字號”。
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
字號知識產權、歷史網點、文化遺產的保護,為老字號文化傳 承、技藝改造、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,組織開展老字 號宣傳推廣活動。
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襄陽老字號標 識或牌匾,違反《商標法》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《廣告法》等法 律法規的,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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